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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欧盟商标


                注册欧盟商标常见问题

1 、什么是欧盟商标?
答: 欧盟商标是指根据 CTMR (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 OHIM (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2 、怎样理解欧盟商标的统一性?
答: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 25 个成员国。把地域保护限定在某几个成员国是不可能的。而且,欧盟商标注册有一个由 OHIM 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都会适用于整个欧盟。最后,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是可以的。

3 、欧盟商标现覆盖的 25 个成员国是哪些 ?
答:欧洲联盟之 25 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

4 、欧盟商标超越单独成员国商标吗?
答:欧盟商标注册体系对其成员国商标注册体系没有任何影响(包括比、荷、卢商标体系)。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单独成员国商标注册或欧盟商标注册,也可以二者都申请。大批现有的、已在成员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仍然有效。是完全依赖欧盟商标的保护,还是同时获得成员国商标和欧盟商标的双重保护,则完全取决于商标申请人和所有人的战略需要。但是,如果成员国的商标注册先于欧盟商标的注册,那么成员国商标享有在先权,反之亦然。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局不会主动审查该在先权。只有在先权拥有人可以提出请求,即通过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异议,或根据有关规定在欧盟商标注册后申请其无效。

5 、如果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只涉及某一成员国,关于这种驳回是否有普遍适用的原则?
答:是的。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欧盟商标的申请,即使其驳回的理由只对该部分成员国适用。例如,如果某一商标包含使用欧盟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的商品名称,该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将驳回此申请。在先注册权会影响欧共体商标的注册,即使这种在先权只存在于一个欧盟成员国。但是,此种情况的影响不应过分被渲染。因商标包含一个不显著的、或具有描述性的、或使用欧盟一种官方语言(非世界主要贸易通用语言之一)的通用名称而被驳回的案例并不常见。如果在先权仅存在于一个成员国,那么无疑此在先权不会因他人后来申请欧盟商标注册而变得无效。在 OHIM 进行的提出异议和使在先权无效的程序为此类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最后,被驳回或被宣布无效或被废止的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可改为在所有不适用驳回理由的各个欧盟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而该类成员国商标申请还享有欧盟商标的申请日期。

6 、能否以欧盟商标注册为基础进行符合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的商标是否可以获准欧盟商标注册?
答:就目前来讲,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欧盟目前还不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签约国。尽管欧盟委员会已将欧盟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和修正 CTMR 以对有关国际注册的程序进行调整两件事提上议事日程,欧盟理事会还未做出最后决定。

7 、什么样的标记可以被注册为欧盟商标?
答:欧盟商标可包括任何可用图表代表的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其包装外观,只要这些标记能够把一种商品或服务用途同其它种类的用途区分开来。
因此,以下标记可以用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 文字标记包括字母、数字、或字母、数字和文字的组合;
- 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图形标记;
- 彩色图形标记;
- 颜色或多种颜色的组合;
- 三维立体标记;
- 声音标记;
- 商标申请须包含一份所申请商标的图表。

8 、哪些标记不可以作为欧盟商标进行注册?
答:尽管一些标记符合商标的定义,但如果存在一个绝对的驳回理由,这些标记仍不能被注册为欧盟商标,也就是说,如果此标记:
- 不具备任何显著性特征;
- 专指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务特征;
- 在现行语言或商业现有及普遍实践中已成为惯例;
- 同公共政策或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违背;
- 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的不实描述; .
- 对于产品形状、酒精饮料产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 某些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而具有显著性。

另外,因异议而被驳回的商标也不能作为欧盟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应在欧盟商标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异议。以下情况构成在先权:

在先的欧盟商标或申请;
- 在独个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
- 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协议的国际注册;
- 用于贸易的,在多个成员国内有效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
- 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 6 条)。
- 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申请商标同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联系到在先商标的可能性,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如果其申请商标同欧盟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标有一定声誉,并且其显著性或声誉会因此受到不公平竞争和损害,则该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应该注意的是:驳回因素存在于任何一欧盟部分或国家,那么此欧盟商标不会获准整体注册。例如:如果仅在一个成员国有相同商标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那么此商标会因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异议而被驳回。

这些异议理由也作为欧盟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无效的理由。

9 、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是什么?
答:欧盟商标注册程序采用的是审查程序,主要由以下 3 部分组成:
首先是申请的审查,包括是否有一致的申请日期,形式审查及是否有绝对驳回问题。这时,建立查询报告。第二是公告;第三是获准注册(包含异议审定程序阶段。)

程序的第一步开始于受理申请,申请要么被 OHIM 直接受理,要么通过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并且包括:
- 审查申请日期是否一致,申请指定商标或服务的类别的审查;
- 发送此商品或服务单到欧盟翻译中心(卢森堡);
- 建立欧盟商标查询报告,发送此申请到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在各成员国注册中查询,发送所有的报告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
- 是否有绝对驳回的理由的审查;
- OHIM 不会对驳回的相对理由进行审查。此审查只会因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欧共体商标获准注册后的撤销申请而进行;

程序的第二步是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告,这表明 OHIM 已同意该商标注册。

第三步程序中有在先权利的第三方提起异议。异议须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如果异议裁定申请人胜诉,或异议期间无异议提交,那么此欧盟商标申请将被获准。

复审构成一个特别的程序阶段。复审可以在上述审查过程中提出以反对审查意见、异议及商标管理和法律部门的裁定。对于一方,对非终局的裁定可以提出复审,除非终局裁定允许另外提出复审。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申请的裁定。

10 、什么是欧盟商标申请日?
答:欧盟商标申请日是指 OHIM 收到此申请的确切之日(或国家工业产权局包括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注册局收件之日),申请须提供以下书件:
- 申请欧盟商标注册要求书
- 申请人情况
- 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 商标图案;
- 在 OHIM 或国家工业产权局收件之日起 1 月内支付基础申请费。

11 、如果其中一个申请日要求没有达到,将会有什么后果?
答:该申请日期要么晚于工业产权局实际收件日期,要么全部不予接受。 OHIM 会在两个月内发出要求补充所需文件的通知。如果服从此通知,申请日期将为满足所有补充要求之日。反之,此文件将不被视为欧盟申请。

12 、什么是欧盟商标注册日期?
答:欧盟注册日期是指欧盟商标注册公告之前工业产权局在注册部登记欧盟商标之日。注册日只有在注册费用结清之后予以登记。在商标注册证上,注册日期位于第一页左下脚 “ 注册于 ” 的后面。注册日期是欧盟商标 5 年使用期的开始。欧盟商标授予的权利只有在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可以对抗第 3 方。

13 、我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自己的欧共体商标申请,之后又改变主意?
答:不行。一旦工业产权局收到了撤销请求,该撤销申请不可改变。

14 、工业产权局是否进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查询?
答:工业产权局不应个别要求进行查询。由营利性企业提供此项服务。对于每一个欧盟商标申请,工业产权局在注册程序中会出一份欧盟查询报告。这份报告会列出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的欧盟商标及欧盟商标注册申请。此报告连同 10 个成员国工业产权局的查询报告(法、德、意未加入此体系)一并发送给欧盟商标注册申请人。

工业产权局有 25 个可以接收关于欧共体商标数据的许可机构,其中一些已同意被列入名单以提供查询服务。

15 、什么是欧盟商标注册簿?
答:欧盟商标注册簿是一个载有工业产权局注册的所有商标详细情况的数据库。注册簿会经常更新,对任何变化加以录入,例如所有权的转让、名义及地址的变更、许可。注册簿可以被审查,但须提出书面要求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16 、欧盟商标所有人情况的变更应申请名义变更还是转让?
答:这取决于是否所有人的国家法律视该情况为名义变更抑或是转让。

17 、是否允许只是改变部分商品或服务?
答:是,但必须由于该欧盟商标申请将会因这些商品或服务被驳回或撤销。

18 、如果转让欧盟商标给某人,而根据 CTMR 第 5 条规定,此人又无资格拥有欧盟商标,该怎么办?
答:此种转让不会获准,受让人不可能被登记到欧盟商标注册簿中。

19 、申请转让是否需要转让协议?
答:只需提交一个简单的由双方签署的申请即可,如有专业代理人,则该申请书可由该代理人签署。当事人无须提交协议。

20 、欧盟商标所有人可以将一个多类商标注册分拆吗?
答:不行。但所有人可以通过部分转让其商标(如转让其中 1 个类别)而达到同样结果。

21 、提交异议申请的时限是什么?
答:异议申请需要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日起 3 个月内提交。官方公告日是指标注在欧盟商标公告封面上的日期。异议申请及异议费须在异议期限内交到工业产权局。

22 、一个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其商标同在一成员国注册的商标非常近似,作为预防性措施,能否对此商标在公告之前提出异议?
答:不能。 CTMR 中规定了异议提交期限为商标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如果没有遵守此期限,提交的异议申请无效。

23 、 欧盟商标注册有什么优却点?
答:欧盟商标注册的优点:商标申请注册之费用较低,如获核准申请注册,其商标专用权之效力遍及二十五个国家。
欧盟商标注册的缺点:因有二十五个国家,商标被核驳之机率相对提高。


                      欧盟商标注册简介

    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最近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 15 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位于西班牙 Alicante 的欧盟商标局于 1996 年 1 月 1 日 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为十年 , 可续展 , 每次续展保护期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 , 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

欧盟商标特点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 :
( 1 )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十五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 2 )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 15 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 3 )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 4 )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 6 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 5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 6 )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 7 )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 3 类商品或服务,超过 3 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欧盟商标的注册程序

欧盟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如下所述 :
1. 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
2. 欧盟商标局将申请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
3. 审查通过后,进行三个月的公告。在此期间第三者可提出各种异议;
4. 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5. 需时 12-15 个月

商标检索

    由于欧盟商标注册涵盖的国家众多,导致潜在的商标异议人大量存在。因此,本公司极力推荐申请人在提出欧洲商标注册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是否有与拟注册商标相同或太相似的商标已被第三者注册,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1 )企业名称、地址(中英文);
2 )商品 / 服务的国际分类及指定使用商品 / 服务清单等信息;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商标图样 5 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 1 份黑白稿, 5 份彩稿;
规格不得小于 5cm × 5cm ,最大不超过 10cm × 20cm ;
5 )授权委托书(有本公司提供 , 但须由申请人签字)。

商标注册费用

第一步 : 查索(选择性质)
每个商标类别查索

第二步 : 商标申请注册
一至三个商标类别

第三步 : 商标申请证书
一个商标类别

商标注册付款时间和程序
客户需于本机构开展每个步骤之工作前支付该步骤工作之费用。

备注
( 1 )上述各项费用已经包括本机构的服务费 , 政府规费和税款 , 但不包括文件快递费用或文件公证费用。
( 2 )上述各项费用不包括商标复审、异议费等。如果商标申请被初步审定公告后遭他人异议或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申请复审,还会有一定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 3 )上述各项费用不包括商标翻译费用,如需要。

 

 

    商标国际注册 是指按照《 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分别简称协定、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所进行的商标注册。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领土延伸在指定的协定及议定书缔约国直接受到法律保护,从而产生与在这些国家逐一进行商标注册相同的法律效力。

  目前,协定的成员国共有 40 多个,主要的是:中国、阿尔及利亚、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保加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摩洛哥、摩纳哥、蒙古、葡萄牙、朝鲜、罗马尼亚、圣马力诺、苏丹、瑞士、越南、古巴、波兰、俄罗斯及部分前苏联国家等。议定书的成员国有十多个,主要有:中国、西班牙、英国、 德国 、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古巴、捷克、朝鲜、摩纳哥、波兰。

    商标权 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也只能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我国企业的商标缀附在该企业的商品上源源不断地走向世界。要使这些商标在所销售的国家获得保护,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在目前,主要是二种方式:一是直接向所在国 申请商标注册 ;二是通过 商标国际注册 的领土延伸。

  ( 1 )直接向所在国 申请商标注册

  向国外 申请商标注册 时,一般应委托所在国的商标代理人。这一方面是由于申请人多不具备申请国家的商标法律知识,不了解申请的具体程序;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非本国国民申请商标注册须委托本国的商标代理人代为办理。至于委托哪一家代理人,则由申请人自己择定。申请人可以委托自己在所申请国的贸易伙伴代为寻找,也可以自己寻找,目前为许多企业所乐于接受的是委托工国的商标涉外代理机构办理。由于这些机构与国外的许多商标代理人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因此委托他们国理向国外的商标注册申请既手续简便,在时间上也较为令人满意。委托这些机构办理时,只要出具相应的委托书提供相应的商标图样(文字商标有时不要),指定必要的商品范围就可以了。若申请人委托自己在国外的贸易伙伴代为办理时,双方应签订协议,写明以我方名义申请注册,以防商标权旁落。

    ( 2 ) 商标国际注册 及领土延伸

  我国分别于 1989 年 10 月 4 日 和 1995 年 12 月 1 日 成立协定和协定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在协定或者议定书的成员国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须向商标局提出,其手续既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也可以自己办理。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其申请国际注册指定的商品有能超出其在申请注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或者其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

  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及必要的附件、费用后,将有关的申请书件寄交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由其办理商标注册。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即将该商标注册,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同时通知指定保护的国家限期(在协定的成员国为一年,在议定书的成员国为十八个月)进行审查。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国际注册 并不能产生专用权,也就是说,注册人的商标并不能直接在成员国受到保护。只有当注册人申请在某个成员国得到保护,且被请求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驳回其保护要求时,该 国际注册商标 才能在该国享有同本国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

    国际注册商标 在某个成员国内得到保护称为 商标国际注册 的领土延伸,如上所述,只有延伸申请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没有被该成员国驳回,商标才能在该成员国受到保护。延伸的请求既可以在申请国际注册提出,如在申请书上写明申请保护的国家名称如法国、德国,则在该国际被批准国际注册时,国际局就会通知上述二个国家进行审查。延伸申请也可以在商标国际注册后提出,如注册后 5 年再提出要求西班牙予以保护时,国际局收到申请后就会要求西班牙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审查决定。若在该期限内未驳回,则该国际注册商标的效力就延伸到西班牙了,该注册人即在西班牙享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需要指出的是,不管在何时申请领土延伸,协定的成员国均要求提出国妹注册领土延伸的商标必须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而议定书的成员国则不要求这一点。

  按照协定所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或者 20 年,两种有效期由申请人自己选择,当然所缴纳的费用是不同的;按照议定书所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是十年。不管有效期是多年,期满时可以续展。否则,尽管国际注册有效,但领土延伸却会因没有续展而失效,使该商标失去保护。

    商标国际注册 申请时只需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或法语)、缴纳一次费用、使用一种货币(瑞士法朗)、填写一份表格,所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方式在国外取得商标保护既节省费用,也节约时间。但遗憾的是,目前协定及议定书的成员国仍以发展中国为主,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尚未加入协定或者议定书,因此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保护仍需要通过逐一注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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